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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互联(00253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金年会- 金年会体育- 官网APP

发布日期:2026-01-05 20:5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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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互联(00253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金年会- 金年会体育- 金年会官网- 金年会AP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景忠、杨菲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1日14时30分在上海市嘉定区金运路355号12A栋10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文明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244,838,9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219%。

  3.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24,3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373%。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244,838,9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219%。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6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24,3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373%。

  以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服务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70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251,363,3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2592%。

  表决结果:同意250,426,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4%;反对3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1%;弃权6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52,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778%;反对3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07%;弃权6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20,700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935,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61%;反对2,720,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4% 707,500 43,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60,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030%;反对2,720,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399%;弃权70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72%

  表决结果同意247,935,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63%;反对2,724,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8%;弃权7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61,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070%;反对2,724,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692%;弃权7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38%。

  表决结果:同意250,424,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5%;反对2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弃权69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50,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99%;反对2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1.9513% 699,100

  认弃权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88%。

  表决结果:同意247,938,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74%;反对2,726,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8% 698,400 38,2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63,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282%;反对2,726,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87%;弃权69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31%

  表决结果:同意247,934,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59%;反对3,297,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19%;弃权1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60,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989%;反对3,297,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335%;弃权1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6%。

  表决结果:同意247,909,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59%;反对3,327,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7%;弃权1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34,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930%;反对3,327,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27.0752% 126,800

  默认弃权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

  表决结果:同意247,941,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87%;反对2,806,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4% 615,600 32,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67,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550%;反对2,806,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356%;弃权6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93%

  表决结果:同意247,951,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27%;反对3,304,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6%;弃权1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77,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380%;反对3,304,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896%;弃权1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3%。

  表决结果:同意247,923,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14%;反对3,312,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8%;弃权1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48,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061%;反对3,312,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26.9539% 127,800

  默认弃权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0%。

  2.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47,942,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90%;反对2,797,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9% 623,600 40,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67,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616%;反对2,797,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640%;弃权6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44%

  表决结果:同意250,452,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5%;反对2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0%;弃权6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77,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861%;反对2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18%;弃权6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21%。

  表决结果:同意247,680,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06,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300%。

  的98.53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03,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082%。

  表决结果:同意247,677,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3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03,637股,占出席本次股70.0107%

  表决结果:同意247,676,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3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02,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025%。

  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4.01

  表决结果:同意247,6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19,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376%。

  表决结果:同意247,67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2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00,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837%。

  表决结果:同意247,678,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04,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170%。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议案1、议案2中子议案2.01、2.02、2.03和2.08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3、议案4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了逐项表决。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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